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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同条款

时间:Tue Oct 12 15:16:02 CST 2021  浏览次数:808次  发布人:温州网上粮食市场

部分合同条款



一、轮储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轮储粳米4000吨,原粮产地为苏北、东北,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储备周期为一年,自首次粮食入库转储之日起至储备期满一年。储存库点安排在温州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运公司)中心库         仓,仓内按要求堆垛平整交货。

1.1质量要求。质量指标符合GB/T 1354二级及以上规定,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2、GB 2763相关规定;随车附带大米有效出厂质检报告。

 1.2包装要求。包装规格为25kg/袋,定量包装;包装、包装物、标签标识、产品名称、等级、净含量等必须符合GB/T1354-2018相关规定。

1.3入库要求。乙方应于2021年11月22日前按合同数量完成储备粳米入库,库存数量由甲方组织人员现场验收核实,并委托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入库验收质量安全检验,2021年11月30日前转入区储备。如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由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完成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4轮换要求。采用适时轮换方式进行储备粳米轮换,储备周期内轮换次数不超过4次,由甲方视该储备粳米保管情况及乙方经营安排按先入后出和任何时点库存数不低于合同数的原则,以货堆为单位进行轮换。每货堆入库完毕后,由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入库验收质量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储,入库粳米生产日期应在2个月内。每货堆出库前,乙方应提前10天与甲方做好对接,由甲方开具出入库单据后方可出库,出库粳米应在保质期到期前3个月以上,每批次粮食出入库时,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质检报告,无质检报告或质检报告失效的,一律不得出、入库;每堆轮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个月内。为保证成品粮储备安全,每年六至八月原则上不实施轮换,若乙方确有特别轮换需求,应提前10日书面报甲方审批。

二、费用标准与支付方式

2.1资金和利息费用。储备粳米库存所需资金由乙方自行落实。甲方按照核定的库存成本、温州地方储备粮农发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入库粳米转储备之日起按堆开始计付,转出储备之日按堆停止计付,按季结算,季后首月拨付。

2.2库存成本核定。储备粳米计息库存成本按      元/吨进行核定(参照发布公告时最近一期       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的普通粳米全省平均批发价),共计     元。核定后原则上不再随轮换调整。如合同续签的,在续签之日按上述原则重新核定计息库存成本。

2.3轮换差价。包含轮换价差和轮换出入库费用、粮食损耗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其它轮换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按中标价  元/吨确定(一个储备周期合同数量的单价)。自储备成品粮数量全部入库转储备之日起开始计付。储备到期后20日内一次性拨付。

2.4动用结算。如政府因调控等需要动用储备粳米的,按动用当日最近一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的普通粳米全省平均批发价进行结算。

2.5储备未到期中止的,按实际合同执行时间计付轮换差价、利息,并在库存清空后一个月内结清。

三、储备粳米所有权

储备粳米所有权和动用权归属归属鹿城区、龙湾区人民政府,不得用其清偿债务或设定质权、抵押权。因政府“保供稳市”等政策或形势需要动用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并按指定方案组织供应。储备期内,乙方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补充动用出库的粳米,补库粳米成本仍按合同库存成本价计算。合同期内,储备粳米动用部分不再补库的,轮换差价和利息按实际储存天数结算支付。

四、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储备粳米95元/吨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叁拾捌万元整。可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外,剩余部分甲方应无息退还。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上述约定执行。

五、双方的权利

5.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利息。

5.2甲方有权随时对储备粳米进行全面或专项督导和检查,对储备粳米质量进行监管监测,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乙方整改并达到要求。

5.3乙方违反国家、省、市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4如遇政府紧急动用、调用或政府储备政策、品种结构调整等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清算相关费用。

5.5乙方因遭遇自然灾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股东发生变更、财务状况恶化、与第三方出现经济纠纷、发生诉讼及财产保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或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等情形,危及储备粳米安全或不宜再委托承担轮储任务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双方的义务

6.1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涉及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6.2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储备粳米轮换,包括运输、装卸、进出仓及堆垛平整等,并负安全责任,轮换过程中乙方服从市储运公司库区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甲乙双方严格执行轮换审批制度,

6.3储存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或承储企业储备粳米粮情异常通知后,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甲方予以积极协助。因乙方处理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6.4首次入库完成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购买储备粳米的财产综合险,且每次事故免赔率不高于10%,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6.6乙方发生股东变更、与第三方出现经济纠纷、发生重大事件、遭遇自然灾害、发生诉讼及财产保全等,危及储备晚籼米安全或不宜再委托承担轮储任务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7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或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粳米数量、质量、轮换出入库、相关账务、安全生产等督导和监管检查。

6.8乙方不得将轮换出库粳米以低于成本价10%及以上在温州市内粮食市场倾销。发生压价倾销行为并经查实的,按倾销的数量及价格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6.9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利息和轮换差价。七、违约责任

7.1乙方违约责任:如发现乙方用储备粳米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外抵押、质押、担保等擅自处置行为,以及储备粳米被转移给第三方或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有轮换差价和利息。

7.2如乙方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政府动用、调用指令的,甲方可强制动用并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扣回所有轮换差价和利息。

7.3乙方不能按约按期完成入库的,视为违约(由不可抗力情况所导致的交货延期除外),甲方按每日1000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逾期超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7.4如发现储备粳米品种、规格、包装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及市储运公司不予接收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5如乙方将轮换出库粳米以低于成本价10%及以上在温州市内粮食市场倾销。发生压价倾销行为并经查实的,按倾销的数量及价格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7.6乙方未按各级检查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甲方按每日300-1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停止支付利息和取消轮换差价补贴。

7.7如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尽快支付;同时,每延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期限及终止

8.1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确认是否续签,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总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8.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储备期满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成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九、争议解决方式

9.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双方上级单位进行调解。

9.2若甲乙双方调解不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政策及规章制度

乙方理解并承诺:由于储备粳米的政策性属性,由国家、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甲方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有关储备粮政策、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等是管理储备粳米的重要依据,乙方同意遵照执行并同意根据本合同承担不遵照执行的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合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及有关单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事件详情和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4.国家行为,如战争、外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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