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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粮食中心市场网上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时间:Tue May 21 08:31:58 CST 2019  浏览次数:585次  发布人:温州网上粮食市场

温州粮食中心市场网上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第一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在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注册并上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会员信息中完整填写联系人及公司资金往来账户信息,经中国网上粮食市场审验后,成为会员。中国网上粮食市场将用户名、登陆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提供的交易代表。

用户名、登陆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须妥善保管,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会员年审。

 第二条 粮食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温州粮食中心市场受客户委托,对客户的各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竞价会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应确保汇款单位与参与竞价单位一致,不得由个人或其他企业代付履约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中国网上粮食市场和温州粮食中心市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中国网上粮食市场和温州粮食中心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2元或2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或温州粮食中心市场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对该笔标的做流标处理。

第六条 交易结果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温州粮食中心市场作为第三方,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根据竞价情况向买卖双方提供中标通知书,买卖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购销合同。温州粮食中心市场不接受中标后买卖双方提出的更改中标结果的要求。

第八条  温州粮食中心市场需对各场次实行严格监管,每个场次需将交易公告、标的物详情、标的底价、网上交易中标通知书审批单入档备查。

第九条   温州粮食中心市场需执行保密义务,不得向除买卖双方的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网上竞价交易的报名客户或中标人信息。

第十条  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买方竞买粮食的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第十一条  如卖方和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有委托代结算货款业务的,温州粮食中心市场确认货款到账后,按照各自管理权限,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卖方开具《提货函》,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将向卖方开具《提货函》的情况通知买方至承储库点提货;货款结算方式依据卖方与粮食中心市场签订的《委托代结算货款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承贷库)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通知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温州粮食中心市场依据书面通知,确认合同履行完毕,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退还双方保证金。在公告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后对仍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并解冻保证金。

 第十三条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温州粮食中心市场会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共同提出可作为合同终止处理意见。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的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十四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买方如未要求退回保证金则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

 3、违反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十七条  买方出现违约行为的,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按照各自管理权限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贷库、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十九条  卖方(承贷库、承储库)出现违约行为的,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

 政策性粮食卖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许可,自卖自买或交叉购买,或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谋取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由中国网上粮食市场、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取消关联企业的政策性粮食入市交易资格,代扣缴关联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各级粮食交易中心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温州粮食中心市场竞价交易数据留存十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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