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将总则第二条中:“同一买受人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即小麦日加工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在30天交货期内将所竞买小麦从出卖人承储库完成提货,并在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自行加工成面粉。”改为:同一买受人一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即小麦日加工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在60天交货期内将所竞买小麦从出卖人承储库完成提货,并在90天内(含60天交货期)自行加工成面粉。 2.将第二章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质量等级等。”改为: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品种、数量、生产年限、质量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 3.将第六章第二十七条:“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成交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30天。”改为: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成交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 4.将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中:“买受人必须于合同成交之日起25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改为:买受人必须于合同成交之日起4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 本细则从2010年8月6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8月6日起执行) 2.参加小麦专场竞价交易承诺书(2010年8月6日)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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