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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简讯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时间:Fri Feb 01 10:33:26 CST 2019  浏览次数:1076次  发布人:姜利涛 发布来源: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近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通知,强调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通知》要求,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要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忧患意识,自觉担当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职责。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突出“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年度主题,坚决守住安全稳定廉政“三条底线”。认真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粮食产业强国,实现更高层次的供需平衡和安全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积极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及中央储备粮管理考核,提高依法管粮管储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给予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明确,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通知》指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提到,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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