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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设立口粮及产业基金 促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Wed Jan 30 10:16:32 CST 2019  浏览次数:611次  发布人:姜利涛 发布来源:粮油市场报

为更好地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国家安全主动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人民能够获得健康而足够的粮食,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建议国家设立“口粮生产发展基金”和“粮食产业发展基金”。

其中,“口粮生产发展基金”可用于粮食科技研究、推广和咨询,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粮食质量监测技术研究,粮食生产基础设施技术与推广,口粮的应急生产,以及口粮生产的其他用途。资金来源于政府拨付的专款、基金的银行利息、企业投资、社会捐赠或其他收入。

设立“口粮生产发展基金”是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等中央有关精神的需要。

亦是应对我国粮食安全潜在危险的需要。尽管我国已经实现了粮食生产的稳产高产,粮食生产能力已经得到稳定提高,但我国粮食安全还存有潜在危险,长期以来,我国坚持“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的目标难以实现。自然因素方面,我国耕地数量明显不足,且有相当数量的耕地质量不高,水利及其他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供给总人口近14亿。社会因素方面,农民种粮积极性可持续性脆弱,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占比仅57.5%,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粮食流通和储备体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此外,国人粮食安全忧患意识也亟待提高。

同时,设立“口粮生产发展基金”,还是向社会宣传节约粮食、惩治浪费粮食的一种舆论依据。

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是粮食生产能力的根本保证。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口粮生产发展基金”,不等于回到“以粮为纲”的年代,主要是为粮食生产提供稳定的合法来源。

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口粮生产发展基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关系。

根据现行文件和法律,“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两种说法。第一种:“粮食风险基金”用途限定在粮食流通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法》规定的用途是: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第二种:“粮食风险基金”不仅用于粮食流通,还用于粮食生产领域的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26条,“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是: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基于此,建议国家明确规定两个基金的不同用途:“口粮生产发展基金”适用于粮食生产领域;“粮食风险基金”设立初衷就是在粮食流通领域,以应对经营风险,加之建设粮食产业强国的政治要求,故建议将其名称变更为“粮食产业发展基金”,适用于粮食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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